方针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向在孵目标供给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目标供给的生意署理、运营租借、研制和技能、信息技能、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应当独自核算孵化服务收人。
方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伸部分税收优惠方针履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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