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义务,但你知道吗,作为一般纳税人,有两种税是可以免征的,快来看看你的工作中有没有遇到过。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也就是说,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出售的收益达不到10万元的话,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对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在《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后,无需缴纳印花税的非应税凭证列表(提示:本表未列举免税的应税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与免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
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 %”栏次的填报口径。
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然而,在实际商业操作中,部分企业可能会试图通过分散支付的方式规避税收责任。
例如,某A公司需向个人支付一笔15000元的咨询服务费,该公司老板指示财务专员将其拆分为连续30天,每天支付500元以期望达到无需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存在很明显的税务风险。
尽管从单次支付额度来看,确实符合每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小额交易条件,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税法并未明确规定“零星小额”交易的具体次数标准。一旦地方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认定此类分拆支付行为构成实质性的整体交易而非真正的“小额零星业务”,那么这笔费用在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情况下,可能没办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因此导致潜在的税务问题和处罚风险。
例如,在安徽、江苏、浙江等地,企业可通过进驻特定税收优惠园区,享受增值税高达40%-43%的返税奖励,以及所得税20%-25%的返税优惠。
想要充分的利用这些政策,公司能够考虑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独立核算单位,如结算中心、采购中心或营销中心等,通过规范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地享受地方财政提供的高额税收奖励与扶持。
②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填写申报表。
纳税人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来生产) 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2025年,很多之前的政策已经过期了,但还有五项优惠政策依旧继续执行中,一起看一下: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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